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比特币“矿机”买卖合同是否有效|法院|卖家|交易
发布日期:2025-01-13 13:36 点击次数:68
2021年10月18日,胡某与王某通过微信方式达成买卖协议:胡某向王某购买三台“矿机”,矿机特指在网络上挖比特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。胡某通过微信、支付宝向王某转款共计62220元。当天,胡某通过微信指定交货地点、收货人,同时王某通过微信将上游卖家的货物快递单号发送给胡某。2021年10月23日,胡某以微信电话方式欲告知王某机器无法使用,但最终没有联系上王某,胡某随即对机器进行了拆机检查。次日胡某联系上王某后将机器的测试视频、SN码及设备照片发送给王某,要求协商处理。2021年10月25日之后,胡某无法再联系上王某。胡某遂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设备款。法院认为,本案争议焦点为:胡某、王某之间的比特币“矿机”买卖协议是否有效?财物如何返还?关于买卖协议效力问题。胡某购买“矿机”,其目的是通过购买专用“矿机”计算生产虚拟货币;此类“挖矿”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,不利于国家产业结构优化、节能减排,亦不利于实现碳达峰、碳中和的目标,不利于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。且虚拟货币生产、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、经营失败风险、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,有损社会公共利益。胡某在明知“挖矿”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部门明确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,仍继续购买“矿机”进行“挖矿”,胡某与王某之间比特币“矿机”买卖合同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不利于节约资源、保护生态环境应属无效。矿机买卖协议无效,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,双方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、占有对方的财产无合法根据,应当予以返还。最后法院判决王某返还胡某货款62220元,胡某返还王某货物三台“矿机”,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涉及比特币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基本已逐步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,法院主要依据《民法典》规定的“公序良俗原则”“绿色原则”作出裁判,即以合同内容、目的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、不利节约环保等为由,认定合同无效。而且,比特币相关案例出现在最高院指导性案例中,就是在向社会大众释放一种强有力的信号,表明国家禁止从事“虚拟货币”交易、投资等金融活动的政策导向,提醒并警示公众参与“虚拟货币”相关交易活动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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